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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签证

作者:佚名    文章来历:本站原创    更新时刻:2008-7-8
签证的效能

想进入日本的外国人,他所持的本国政府发给的有用护照上有必要有日本驻外使领馆发给的签证。(关于这一点,日本《收支国处理及难民认定法》、即所谓的《入管法》第6条第1项有清晰的规则。)期望前往日本的外国人,首要应向日本驻外使领馆提交护照处理签证请求。驻外使领馆在受理请求后,对是否答应该人进入日本做出检查判别,没有问题的就能够发给签证。所以,所谓“签证”,能够说是“日本驻外使领馆对签证持有人做出判别的证明,即该人持有有用护照且进入日本没有问题”。

可是,需求留意的是,前面说到的入管法规则,外国人能否被答应进入日本,终究的判别是由机场等各收支境口岸的入境检查官判别,获得签证并不等于是能够进入日本的确保。因而,“签证”只能说是外国人被答应进入日本的前提条件,并不是入国答应。

签证品种/有用期

日本的签证,分为“一次有用”(于有用期内运用一次)签证及“屡次有用”(于有用期 内屡次运用)签证两品种型,2次有用签证虽然有,但从未签发过。不同的签证有不同的有用期,如果在规则的有用期内没有入境,该签证将失效,因而领到签证时一定要承认它的品种及有用期。

除非日本与某国之间有特别的协议,基本上一般签证的品种有用期都是“一次3个月有用”。

此外,签证的有用期与别的规则的逗留期间不同,例如,获得有用期3个月逗留期间1年的签证时,有必要于签发日的第二日起3个月内入境,入境之后,能够从第二日起算逗留1年。 签证签发的准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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